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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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宁红丽.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J].法商研究,2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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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红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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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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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分管契约是共有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与共有物的分割契约以及不分割契约均有不同。分管契约的价值在于使共有人得藉合意方式来安排共有物的使用收益从而提高共有的效率。在我国 ,分管契约属于财产合同 ,并无成为债权合同或物权合同的余地 ,不过 ,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发生涉他效力。分管契约的达成既无需全体共有人一致的合意 ,也无需法院的介入。分管契约达成后 ,因共有关系仍然存在 ,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其所分管的部分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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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分管契约 效率 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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