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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
引用本文:吴常青,王彪.论我国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J].中国司法鉴定,2012(5):108-111.
作者姓名:吴常青  王彪
作者单位:1.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2.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400031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FX11-017)
摘    要: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是裁判权的重要内容.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往往流于形式,鉴定意见的采信率极高.其主要原因在于:鉴定意见基本由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作出,法官难以触及鉴定过程、法官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判断能力不足,以及公检法一体化司法体制使得法官往往忽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除需要分离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逐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外,还有赖于司法逐步走向独立.

关 键 词:鉴定意见  审查判断权  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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