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经营者使用他人提供的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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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志甫.网吧经营者使用他人提供的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2(2):3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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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志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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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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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网吧经营者在其网吧局域网内使用他人提供的影视作品,如果该提供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网吧经营者在签约时查验了提供者出示的资质证书及授权文件,且不参与作品的删改或更新的,应视为网吧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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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营者 影视作品 网吧 信息网络传播权 注意义务 科技公司 局域网 提供者 电视剧 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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