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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经营者使用他人提供的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苏志甫.网吧经营者使用他人提供的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2(2):33-36.
作者姓名:苏志甫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网吧经营者在其网吧局域网内使用他人提供的影视作品,如果该提供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网吧经营者在签约时查验了提供者出示的资质证书及授权文件,且不参与作品的删改或更新的,应视为网吧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经营者  影视作品  网吧  信息网络传播权  注意义务  科技公司  局域网  提供者  电视剧  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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