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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引用本文:陈林,贾宏斌.特定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J].人民司法,2011(8).
作者姓名:陈林  贾宏斌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为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受偿,具有金钱内容的到期债权可以行使,非金钱债权的特定债权(比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交付调换产权房的行为),同样可以行使。

关 键 词:协议  代位权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务人  权利  我国合同法  产权房  上诉人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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