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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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林,贾宏斌.特定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J].人民司法,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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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林 贾宏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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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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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为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受偿,具有金钱内容的到期债权可以行使,非金钱债权的特定债权(比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交付调换产权房的行为),同样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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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协议 代位权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务人 权利 我国合同法 产权房 上诉人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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