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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
引用本文:张向东.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J].人民司法,2012(6):10-12,1.
作者姓名:张向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肇事者没有离开,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其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

关 键 词: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  行为人  作伪证  公安机关  顶替  肇事者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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