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 |
| |
引用本文: | 张向东.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J].人民司法,2012(6):10-12,1. |
| |
作者姓名: | 张向东 |
| |
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肇事者没有离开,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其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
|
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 行为人 作伪证 公安机关 顶替 肇事者 被害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