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竞业限制对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良好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能够起到积极有力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已基本形成共识。但由于竞业限制由统一法律规定,只是近两年的事,在此之前,竞业限制义务系由各区域地方以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由于区域经济、社会条件、法制需求的限制,各区地均有所不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者流动权利的得以明确与扩大,人才流动的区域势必随之亦进一步扩大,社会机制的全面统一趋势,不可避免地产生新旧法律规范的冲突。同时,正因为《劳动合同法》适用时间较短,尚未形成统一可行的适用体系,法律规范存在规定原则、实用缺失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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