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 |
| |
引用本文: | 张亚男.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J].法制与社会,2011(14):80-81. |
| |
作者姓名: | 张亚男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
| |
摘 要: |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与死者死亡无关的第三者,从死亡现场拿取死者的财物。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值得刑法评价的。但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从对占有的理解出发,应否认死者的占有,因而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将其认定为侵占罪,又面临如何将死者财物纳入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将其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而适用普通侵占罪,是合适的,因此,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的财物,经要求而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
关 键 词: | 死者财物 侵占罪 法律解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