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
| |
引用本文: | 陈桂明,纪格非.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J].法学评论,2002(2). |
| |
作者姓名: | 陈桂明 纪格非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
| |
摘 要: | 知情作证乃是法律上的通常规则 ,但并非绝对规则。美国证据法为了保护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 ,规定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 ,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这种保密特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整合。当然 ,其仅限于某些特殊领域 ,并在适用上有限制性解释。我国相关立法对保密特权作出规定也是必要的 ,因其可以牺牲个案当事人的利益为合理代价来保护某些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
关 键 词: | 证据法 保密特权 信赖关系 价值整合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