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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引用本文:韩哲.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J].法学评论,2005,23(5):116-123.
作者姓名:韩哲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摘    要: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关 键 词:客观归责  复合罪过  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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