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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中相对人迟延举证及其诉讼后果——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检讨
引用本文:华燕.论行政程序中相对人迟延举证及其诉讼后果——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检讨[J].行政法学研究,2011(4).
作者姓名:华燕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6;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350108
摘    要:相对人迟延举证是指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及时提供的证据用以反驳行政主体的决定或是证明自己主张。根据迟延的原因及相对人迟延的主观心态不同,迟延举证可能表现为相对人恶意的证明妨碍或是陈述申辩权的怠于行使,也可能是相对人行使权利客观受阻。应区分迟延举证的不同情形,设置各自相异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区分两种情形予以规定,显然有嫌粗漏。

关 键 词:行政程序  证据  协力义务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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