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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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艾尔肯,方博.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的建议[J].时代法学,2009,7(5):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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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艾尔肯 方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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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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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中国医疗损害赔偿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医疗侵权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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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损害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决定医疗纠纷案件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对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采用司法鉴定程序,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元化状况。建议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作出授权性立法,为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只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这对切实保护医惠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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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损害 鉴定二元化 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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