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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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建远.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J].法学研究,2013(6):7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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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建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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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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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批准号:12AZD12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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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判决转让他人股权合同不因欠缺处分权而无效,判决要旨将之升华为普适性的结论,司法解释予以固定,至少存在六个方面的缺点。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并存时,虽然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但在法定解除的条件具备时不妨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股权出让人已将股权移转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拒绝付清余款,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目的不能实现,这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在《承诺函》明确表示出具者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却未言明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不宜认定为成立了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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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法律效力 不安抗辩权 合同解除 债务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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