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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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费成康.理顺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顺序[J].政治与法律,2004(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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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费成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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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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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2年12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和第九十八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以及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1993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先后将县以下各级人大每届任期均改为五年.这样的修正,就为理顺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顺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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