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德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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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晓喆.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德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3):8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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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晓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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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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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号J51104);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建设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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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受害人的损害填补,俾使其恢复到受害之前的状态,但与此同时亦须恰当划定损害赔偿的界限,以不过分限制加害人在人身和经济方面的发展空间。因此,侵权行为法须协调"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1〕本专题所讨论的"林玉暖案"所蕴含的"第三人惊吓损害"(Schockschden Dritter)法律问题,突出地反映了上述侵权行为法的价值两难。〔2〕因此,如何平衡惊吓损害事件中加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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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直接受害人 请求权基础 损害程度 损害赔偿请求权 加害人 德国民法典 间接受害人 精神损害赔偿 近亲属 侵权行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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