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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引用本文:
刘乔发,杨钉.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2(3).
作者姓名:
刘乔发
杨钉
作者单位:
1. 北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广西北海,536000
2. 北海海事法院贵港法庭,广西贵港,537100
摘 要: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船舶碰撞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On the liable party and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in the case of ship' s collision
Abstract:
Keywords:
Tort Liability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ship collision
responsible body
criterion of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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