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中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及其相关条款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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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春风.论对《中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及其相关条款的修改[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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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春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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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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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海商法》中托运人的定义及相关条款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海商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托运人的专门“定义”,它来源于“汉堡规则”。该‘定义”虽然与“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在用词方面略有不同,但它的基本含义与“汉堡规则”的定义没有什么重大差别。这一“定义”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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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商法》 中国 托运人 定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 权利条款 义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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