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建立“另案处理”监督长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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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秀汉,陈克义.检察机关应建立“另案处理”监督长效机制[J].人民检察,2012(1):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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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秀汉 陈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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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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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上,常会看到对某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的标注。其是指侦查机关对某个或某几个涉嫌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因在逃、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移送管辖、不构成犯罪等原因,在本案对其暂不追究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另行处理的情况。实践中,由于另案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另案处理成为了检察监督的"死角",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借另案处理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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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 共同犯罪 处理方案 检察监督 侦查监督 法律文书 监督程序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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