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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界限如何把握
引用本文:张建升,梁根林,王军,周峰,林建江,倪爱静,程丁.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界限如何把握[J].人民检察,2009(4).
作者姓名:张建升  梁根林  王军  周峰  林建江  倪爱静  程丁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北京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比较概括,导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已成为严格控制死刑的重要措施,但如何认定和把握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可循,使得相当部分死刑案件在把握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时产生很大的分歧。日前,本刊组织专家学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就如何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政策、法律界限进行了深入研讨。

关 键 词:死刑适用  死刑案件  刑事和解  民事赔偿  适用死刑  被告人  刑事政策  司法实践  死刑缓期执行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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