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界限如何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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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升,梁根林,王军,周峰,林建江,倪爱静,程丁.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界限如何把握[J].人民检察,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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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升 梁根林 王军 周峰 林建江 倪爱静 程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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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民检察》;北京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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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比较概括,导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已成为严格控制死刑的重要措施,但如何认定和把握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可循,使得相当部分死刑案件在把握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时产生很大的分歧。日前,本刊组织专家学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就如何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政策、法律界限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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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适用 死刑案件 刑事和解 民事赔偿 适用死刑 被告人 刑事政策 司法实践 死刑缓期执行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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