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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
引用本文:上官丕亮.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J].法学论坛,2003,18(4):100-102.
作者姓名:上官丕亮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摘    要:目前 ,宪法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 ,对此次修宪 ,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 ,这既是宪法的一个根本问题 ,又是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的需要 ,也是世界各国立宪经验的总结。就我国而言 ,由于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充分 ,因而应当入宪的公民基本权利较多 ,其中 ,当务之急 ,应将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知情权、公职权、迁徙自由权、公平审判权和生活环境权写入宪法。为此 ,本文对上述诸多权利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 键 词:修宪  公民基本权利  生命权  知情权  公职权  环境权  公平审判权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4-0097-16
修稿时间:2003年5月28日

Right of life should be written down in constitution in the first orde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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