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先占原则的适用及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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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建文.法律中先占原则的适用及限度[J].法学论坛,2016(4):6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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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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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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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权利冲突研究:基于法经济学视角》(12BFX010)和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公司治理研究——以公司法治为中心》(15CFXJ37)的部分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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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先占是一种重要的私人财产权获取方式和原则.其合理性在于先占人的资格比较容易识别,且一般蕴含着尊重劳动及征得他人同意、先占人与其他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契约之意.通过加利福尼亚淘金热中先占原则的历史变迁,阐明了不同变量对先占原则的影响,并进一步说明先占原则的有效性取决于资源的状况、先占者与他方的力量对比、是否需要合作、信息费用、权利的维护成本等诸多因素.权利冲突现象的广泛存在,更进一步解释了现代社会先占原则式微的原因.但市场定价制度的非精确性,却使先占原则以“排队伦理”的形式获得了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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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先占 排他性 契约 权利冲突 排队伦理 |
The Application and Limits of Principle of Preemption i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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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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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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