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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5):81-90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并行不悖,数据可携带权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进行权利规则的完善,也可以在竞争法领域诉诸对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行为规制,使“纸面上”的数据可携带权,打破“权利泛滥”的误读,转化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2.
2007年,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开始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转向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发表意见,但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21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立法表述而言,有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规定是多方意见博弈的产物。这种立法妥协存在指向范围不明、条文界线模糊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从法解释学立场予以回应。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应从完善告知机制、构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机制、保障辩护权利等方面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3.
4.
戴激涛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2,(1)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社会迅速发展,促进多元主体信息交流和资讯共享,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挑战。作为数字社会公民身份的基本表征,个人信息权既是数字公民实现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防范和控制数字权力异化的重要工具。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价值追求,国家立法机关应秉持作为宪法价值核心的人格尊严进行立法,明晰个人信息权的规范内涵与保护机制;行政机关应遵循权力法定原则,严格基于法律保留、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应通过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对被侵犯的个人信息权提供及时司法救济,填补法律漏洞,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正义目标。 相似文献
5.
城市因人民而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成并确立城市存在的基础范畴,人民的城市权利则构成了城市存在的核心价值。建设改造自己和自己城市的自由是最宝贵的权利,也是迄今为止被我们忽视最多的一项权利。城市化进程中折射出的问题是公民与市民之间关于利益的多元性以及主体的多样性之间的平衡与断裂。城市权利的话语构造了城市理论以及人的尊严理论的关联耦合。法治建设的核心推动力及主战场是且只能是城市。只有在城市空间中,利益的表达、权利的聚合、自由的汇总以及社会的多元才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才有可能渐次得到更新与发展,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也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文本到行动、从理念到现实的有机协调。认真对待城市权利将成为我们构筑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以及法治发展三位一体建设的重要战略支点。 相似文献
6.
7.
高加索地区历来以民族众多、分布复杂著称,在不同时期发生过影响该地区乃至周边区域历史走向的重要事件。高加索地区特殊的自然、人文地理特点是该地区民族多样交织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发生在这里的历史往往带有鲜明的区域特征。"高加索山地民族联盟"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是基于该地区极为复杂的民族分布状况,另一方面也直接与近代以来两次特殊的"窗口期"背景直接相关。不论是在俄罗斯帝国解体后出现的该组织的早期雏形,还是苏联末期再次登上历史舞台的其"继承"组织,都代表了高加索地区微小民族团结并谋求以共同体模式发展的尝试。但从主权国家的视角出发,此种带有"泛高加索主义"思想特点的实践,是对国家和地区安全的严峻挑战。可以预见,高加索的民族复杂性会因其他客观条件成熟而再次对地区局势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8.
郑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5)
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刑事侦查的必要手段,但此种行为可能导致控辩力量对比失衡和侵犯公民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往往具有侵入性,具有强制侦查的特征,属于广义之搜查,因此传统以隐私权保护之逻辑对其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包括外部的令状主义与司法审查和内部的审批两种类型。但隐私权保护路径存在不足,可以通过数据权利保护的方式予以弥补,例如区分远程在线提取的一般数据和敏感数据、增强对辩方数据权利的保障、明确有关机关应承担的避免数据滥用之义务等,从而实现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制度的合理运行。 相似文献
9.
10.
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究竟有没有必要设置一些限制权利的基本原则?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建构它们?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又会遇到哪些困难?基于法律体系的内部融贯性,这部法律必须认真对待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并且需要设置一种动态的限权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应对突发事件的自身特质,彰显我国宪法对待权利的基本态度,而且能够满足现代法治对权利与权力之间相互平衡的期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