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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和解与法律文化传统——ADR对司法职能的冲击
引用本文:史长青.裁判、和解与法律文化传统——ADR对司法职能的冲击[J].法律科学,2014(2):3-12.
作者姓名:史长青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0ZD&043)“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
摘    要:当ADR裹挟着"和解文化"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的司法系统均遭到巨大冲击,正式性司法一头独大的局面被改写。随着国家干预纠纷的手段由暴力强制转向和平协商,司法职能亦由裁判走向和解。无论基于结构性原因抑或传统及意识形态,ADR及其和解理念已经进入各国的司法领域,导致审判的衰落与和解的增长以及法官角色的更新与法院性质的嬗变。和解在司法领域的兴起虽具有政治、社会及法律职业等方面的正当性,但司法裁判的价值仍旧不容忽视。可以说,司法职能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正式性司法与非正式性司法相互渗透的历史发展中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系统正在从单纯的公力救济领域变成公私合作的场合。

关 键 词:ADR  司法职能  裁判  和解  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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