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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引用本文:
刘辉.侵占罪若干问题的研究[J].法律科学,1999(1).
作者姓名:
刘辉
摘 要:
从侵占罪客观方面的成立要素的内容来看,在把握“侵占”的含义时,应以占有说为宜,即只要具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表示,即为侵占。当然,要成立侵占罪,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条件,这就需要正确理解“拒不交出”、“拒不退还”的法律意义。另外,侵占罪与业务侵占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差异,是将两罪分设的根本原因
关 键 词:
侵占罪
侵占行为
业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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