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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
引用本文:湛中乐,王敏.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J].中外法学,1996(6):16-22.
作者姓名:湛中乐  王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王敏)
摘    要:<正>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其中包含着大量的程序性内容,较为全面地体现出行政程序的价值、功能及其制度,对今后制定行政程序法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本文试图结合该法的有关规定探讨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和制度安排,并对该法重要的程序性规定作一扼要评析。 一、行政程序法及其功能 关于程序的概念,汉语中并无非常确切而严格的定义。一般认为,它是行为的一个侧面,与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指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其构成不外是行为的方式和行

关 键 词:行政权力  行政处罚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正式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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