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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
引用本文:邹海林.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J].中外法学,1996(5):27-33.
作者姓名:邹海林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正> 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关 键 词: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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