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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制定应与现有企业立法相协调
引用本文:李诚.公司法的制定应与现有企业立法相协调[J].中外法学,1990(6):69-70.
作者姓名:李诚
摘    要:<正> 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定义的主要内容为;依法律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性法人.其中要点有两个:一是二人以上出资(社团性),二是作为法人,股东以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极少数国家的公司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如瑞典。如果,我国在制定公司法中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定义。即坚持公司必须是二人以上出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那么,我国的公司与企作的定义将出现明显区別。我国的公司法将不适用于我国现有的绝大多数企业(包括工业、商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等),而主要适用于新设立的符合定义的公司、原有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这是由于:国营企业基本为国家"一人独资";私营企业中的大部分

关 键 词:独资公司  定义  法律体系  饮食服务业  有限责任  公司法  社团性  中外合资企业  一人公司  现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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