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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逸章故意伤害案
摘 要: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 键 词:
故意伤害案
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
福建
致人死亡
行为人
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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