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均仅是实现其共同目标的手段,其本身并非最终制度目的。就著作权法律制度而言,这体现在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在利益平衡机制,从"护权——限权"两个角度对著作权既加以保护、又防止其滥用。在这方面,美国的DPRSR制度堪称典范,我国与之对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却有待完善。著作权内在利益平衡机制一旦失灵,根据其失灵的情形,可能产生不同的损害。其中对于可能产生竞争损害的,在必要条件下,反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不受著作权滥用行为的损害,保障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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