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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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Ingeborg Puppe,陈毅坚.论犯罪的构造[J].清华法学,20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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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Ingeborg Puppe 陈毅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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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 2. 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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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的翻译得到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09YJC820124)资助;是2011年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培育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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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是高度复杂综合的案件事实;应区别犯罪构造与具体案件中犯罪检验的构造;犯罪本身只表明了两个评价阶层,即不法与罪责;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区别是反自然的,也是行不通的,这反映在过失归责和故意归责中;故意与过失不是排斥关系或规范伦理的层级关系,故意包含了过失的所有概念要素,是过失的特殊情形;逻辑上正确描述犯罪案件及其要素关系的构成要件实现的逻辑构造和借以最好地判断犯罪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的犯罪检验在次序和内容上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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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的构造 犯罪检验的构造 不法 罪责 归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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