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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程晓飞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5):14-24
犯罪故意的规范构造由"认识"与"意欲"两部分内容构成,已成通说。但是,故意的体系位置,却存在巨大的争议:因犯罪论体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体系位置,即使采取同一犯罪论体系,故意的体系位置也存在巨大的争议。明知型犯罪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在违法性判定中,排除了错误理论的适用空间,是一种一致的主客观对应关系之犯罪类型;在罪责的判断中,提高了罪责的程度,等同于"意图"犯罪中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基于此,在明知型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对象不具有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则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若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没有意图的犯罪的中"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则行为人对其行为不具有罪责。 相似文献
4.
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罚总是会以某种方式波及或连累罪案的另一类受害人——罪犯的家人。为适度限制严重的殃及效果,中国社会长期实践并获得广泛接受的一个惩罚原则是,即使死刑罪有应得,但当罪犯是独生子女时,在某些案件中,可略微减轻罪犯的惩罚。当代中国可以借此进一步丰富罪责自负原则,从理念层面更多转向经验层面,这也是针对中国目前独生子女政策实践和刑事和解实践的必要刑事政策调整。 相似文献
5.
立功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和执行制度,在刑法中有独立地位和较完整体系,在实践中受到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等各方诉讼主体的欢迎。该制度具有久远的历史和政策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系列异化现象,反映出该制度: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背正义、平等原则,立法思路存在误区等多重问题。为了避免出现扭曲人性,构陷法治的结局,应当有步骤地取消立功制度。 相似文献
6.
2013年4月27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具体修订过程和内容上来看,《敲诈勒索新解释》通篇体现了犯罪、责任、刑罚的有机统一,尤其在立案标准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地更为突出。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敲诈勒索罪立案新数额标准与经济发展的水平、行为的危害相适应;同时,在特殊情形下,在把握立案条件时将数额标准与行为方式、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对于依据《敲诈勒索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这一新标准立案后可能产生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从内涵出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给出了指引,在立案时已经将前次敲诈勒索犯罪进行评价并纳入考量,在量刑时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评价,即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不应再作为累犯从重处理。 相似文献
7.
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质疑——兼谈犯罪的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波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5-8
一 “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主要观点《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刊发了张明楷教授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以下简称《张文》),该文对刑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令人受益颇深,但笔者看来,其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不揣浅陋,冒昧地提出疑问,希望能将这一问题引向深入。《张文》以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为例,意在处理这样一类的法律现象,即行为人明显出于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行为(更准确地说法应是“危害行为”——笔者注)所造成的结果则出于过失,其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其他?如果认为其罪过形式是故…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在绑架罪中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这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有利于司法的一致性。但是,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分别包含不同情形,二者相互之间及其不同情形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不尽相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当采取完全相同的法定刑。绑架罪中绝对确定法定刑应当进行修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立法本应当严格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该罪设置欠缺精确性的考究,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进行责任区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伪劣产品的流通数量应担责任大小也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同时没有考虑其他危害因素,而仅仅以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这造成了本罪的设置表面看似公平实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和"单罚制"均存在很多问题。"双罚制"已经成为为有关人员开脱或者减轻罪责的重要手段,而"单罚制"是否处罚单位犯罪的方法值得商榷,其违反了近代刑法确立的个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抑制单位犯罪的效果也值得怀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