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法典之犯罪评价体系 |
| |
引用本文: | 潘星丞.澳门刑法典之犯罪评价体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122-127. |
| |
作者姓名: | 潘星丞 |
| |
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犯罪评价体系作为法官的思维工具,既应符合理论逻辑,又须与刑法典一致.就澳门刑法典而言,应注意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差异.其体系为:行为—不法—罪过.行为是构成要件前的独立阶层,而非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合致性与违法性合并为不法阶层,更适合澳门刑法立法现状;在罪过(罪责)阶层,可归责性(责任能力)是责任基础,修改归责制度时应注意与原立法协调.澳门刑法典一些用语并不科学,在分析犯罪评价体系时应加以甄别.
|
关 键 词: | 犯罪评价体系 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性 罪责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