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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并非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充分理由
引用本文:谭鸣.并发症并非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充分理由[J].法医学杂志,2003,19(3):173-174.
作者姓名:谭鸣
作者单位: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上海,200031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按《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从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半年多来,接触到许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或答辩材料,其中往往以“并发症”为由申辩自己无医疗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1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仔细研读《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见,构成医疗事故需要4个要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

关 键 词:并发症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过失行为  技术鉴定
文章编号:1004-5619(2003)03-0173-02
修稿时间: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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