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适用行贿犯罪法律条文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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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序.对适用行贿犯罪法律条文的探讨[J].天津检察,2006(4):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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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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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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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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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贿犯罪 法律条文 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 国家规定 经济往来 数额较大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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