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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行贿犯罪法律条文的探讨
引用本文:张序.对适用行贿犯罪法律条文的探讨[J].天津检察,2006(4):23-24.
作者姓名:张序
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关 键 词:行贿犯罪  法律条文  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  国家规定  经济往来  数额较大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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