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正确理解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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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利民.应正确理解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J].天津检察,2006(4):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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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利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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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汉沽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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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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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经济往来 国家规定 构成要件 数额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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