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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问题研析
引用本文:袁永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问题研析[J].中国检察官,2014(13):66-69.
作者姓名:袁永超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2]广东省公安厅,510050
摘    要:正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由两类主体构成。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二类是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初看之下,似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已经十分明确,司法适用中应该不会出现太多疑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实践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要件  研析  司法适用  近亲属  孙子女  主体构成  主体问题  外祖父母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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