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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影响抢劫的形态
引用本文:白燕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影响抢劫的形态[J].中国检察官,2014(4):49-50.
作者姓名:白燕红
作者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409000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谢某(1999年出生)在黔江区某网吧上网时遇见其同学蒲某(2000年出生)。在聊天中蒲某得知谢某身上有600元现金,遂产生抢劫谢某钱财的想法,并将此想法告诉犯罪嫌疑人罗某、冉某,称自己与谢某是同学不好出面,由罗某、冉某出面实施抢劫,取得二人同意。三人商议决定,由蒲某负责将罗某叫到离紫藤网吧不远的一个楼梯间,并站在楼梯的下出口处,由罗某对谢某实施殴打,冉某站在楼梯的上出口防止谢某逃跑,并约定实施抢劫时蒲某不出面。后蒲某将谢某叫至离紫藤网吧不远的一个楼梯间后,罗某对被害人谢某实施了打耳光、冉某对谢某进行威胁并要求其将身上的现金拿出,谢某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一直不同意将现金交给罗某、冉某。在罗某继续对谢某打了十几耳光后,谢某看见站在不远

关 键 词:被害人  错误认识  抢劫罪  犯罪嫌疑人  暴力行为  楼梯间  构成要件  现金  实施  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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