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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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胜.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J].中国检察官,2010(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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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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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3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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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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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定性 抢夺罪 盗窃罪 标准 界分 公私财物 “秘密窃取” 传统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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