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新思考 |
| |
引用本文: | 贾一锋,王功杰.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新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9(12):5-7. |
| |
作者姓名: | 贾一锋 王功杰 |
| |
作者单位: | 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150090 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民行处,150090 |
| |
摘 要: |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被确立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显然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权。是证明生效裁判是否违法的目的所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前提,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
关 键 词: | 民事抗诉案件 检察机关 调查权 法律监督职责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