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发回重审案件中抗诉权行使之限制 |
| |
引用本文: | 李子枫.上诉发回重审案件中抗诉权行使之限制[J].中国检察官,2021(12):79-79. |
| |
作者姓名: | 李子枫 |
| |
作者单位: | 1.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
| |
摘 要: | 案情]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一审法院分别以刘某甲贩卖冰毒92.02克、麻古8粒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刘某乙、孟某贩卖冰毒25克、麻古8粒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一审检察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未予改判。此后,一审检察机关在原判事实、情节、量刑均未发生明显变化时,以主刑部分量刑适当、但遗漏附加刑提出抗诉,即依法应对刘某甲并处没收财产、对刘某乙、孟某并处罚金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关 键 词: | 二审法院 检察机关 维持原判 没收财产 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 发回重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