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中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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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云.委托理财中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2(10):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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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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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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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与被害人唐某的儿子是同学而与唐某熟识。唐某得知唐某某投资股票收益颇丰后,主动要求唐某某代其炒股,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唐某向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提供资金,唐某某将钱款用于股票投资。到期后,唐某某须返还全部本金,并按照银行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1997年-2003年间,唐某还介绍自己的中学同学谭某等10余人以上述方式委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投资股市。被害人共支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人民币近30万元,唐某某将钱款大部分投入自己的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截至2007年,唐某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尚有部分本金和利息未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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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委托理财行为 被害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托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委托人 本金 利息 非法经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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