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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八)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可否作为后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用本文:陈珍建,蒋琴琴,郑嫡.修(八)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可否作为后罪的从重处罚情节[J].中国检察官,2012(6):17-19.
作者姓名:陈珍建  蒋琴琴  郑嫡
作者单位:1.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641400
2.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611930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虽然司法实践中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修(八)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视野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不宜再纳入后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也不应当写入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判决书。否则,将难以凸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精神,也会使修(八)和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保护条款失效。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从重处罚情节  前科消灭  量刑建议  刑法修正案  刑诉法  司法实践  起诉书  特殊保护  未成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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