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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引用本文:柏浪涛.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J].新法规月刊,2017(2).
作者姓名:柏浪涛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构成要件错误新论:研究维度反思与基础理论研究"
摘    要: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这种占有意思必须是具体的占有意思.其次,处分人在认识自己"转移占有"时,只需意识到财物的占有状态的改变.就有体物而言,不需要对财物的价值、数量及种类有认识;这些内容属于"错误认识"的认识内容,但不是"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就财产性利益而言,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就表明有处分意识."偷换二维码"案件中,如果顾客对收款账户(二维码账户)不负有审查义务,则商家是被害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不是商家的财物,而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也即商家针对顾客的债权.

关 键 词:诈骗罪  处分意识  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偷换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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