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法律硕士报考法律类公务员现象的法学思考——以江苏省为例 |
| |
引用本文: | 张莺.限制法律硕士报考法律类公务员现象的法学思考——以江苏省为例[J].研究生法学,2014(5). |
| |
作者姓名: | 张莺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 |
摘 要: |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职位(岗位)的任职资格或任职条件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硕士报考法律类公务员却屡屡受限。像江苏省法律类公务员的招录公告中,招录机关就以"本科阶段必须为法律专业"为由限制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生的报考,而这无疑与当初设置这一学位的培养要求背道而驰。另外,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该规定与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以及《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面对这样的限制条件,需要通过建立人事部门统一审查招录公告的机制、完善公务员招录监督体系等相关途径予以修正和完善。
|
关 键 词: | 法律硕士 平等担任公职权 合法性 合理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