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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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尚新,杨富静.对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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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尚新 杨富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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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廊坊市彬杉律师事务所(胡尚新),河北大学法律系(杨富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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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以法律是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和专属管辖相对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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