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对“网播”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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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迁.论《著作权法》对“网播”的规制[J].现代法学,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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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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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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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19ZDA33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版权保障研究”(19YJA820004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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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播”不是“网络传播”的缩略语,也不包括“网络转播”,而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初始非交互式传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移植自《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能规制“网播”,当时只能对“网播”适用“兜底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后,广播权被改造为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专有权利,可以规制“网播”。其规制范围不限于传播作品创作完成时的原始形态,还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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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播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演权 兜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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