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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之刑事和解制度在经济犯罪侦查阶段的适用研究
引用本文:邹思平.新刑诉法之刑事和解制度在经济犯罪侦查阶段的适用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54-59.
作者姓名:邹思平
作者单位: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广州510440
摘    要:依据新刑诉法厘清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经侦部门要防止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调解结案;任意扩大适用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以刑事和解之名行还钱、交钱放人之实以及以刑事和解代替侦查取证等错误做法。从司法上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刑事和解的赔偿范围和计算办法;细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完善刑事和解的运行机制;出台执行刑事和解的操作指引;在侦查阶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收集。从立法上增加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类型;明确规定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后免除犯罪嫌疑人监禁刑;增加刑事和解的排除适用情形;增加自诉转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关 键 词:新刑诉法  刑事和解  经济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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