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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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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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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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籍个人 外资企业 房产税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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