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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税务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关 键 词:外籍个人  外资企业  房产税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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