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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未明确约定属赠与双方
引用本文:高玉凤.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未明确约定属赠与双方[J].新疆人大,2010(4):40-41.
作者姓名:高玉凤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梁某因与徐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要求抚养女儿,由被告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同时主张双方居住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因购房向梁某父母所借的18万元共同债务。被告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认为

关 键 词:共同债务  赠与  原告  房屋  被告  父母  法院  出资人  购房  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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