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见死不救罪”须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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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坚.制定“见死不救罪”须慎重[J].人民公安,2007(1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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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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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即使制定“见死不救罪”,也应仅针对特殊群体。刑法惩罚不作为者,从来就是针对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比如警察、消防队员、扳道员等等。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日前,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中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见4月24日《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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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死不救罪 慎重 特定义务 消防队员 不作为 群体 惩罚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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