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在民族地区农村的变通——民族地区农村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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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立荣.论刑法在民族地区农村的变通——民族地区农村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前沿,2008(9):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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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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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南宁5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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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民族地区农村的刑事法治领域,以立法途径调适国家法与民间法,就是适应民族地区农村的习俗、习惯和需要,对刑法作出变通规定。在民族地区农村变通刑法不得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改变刑法总则基本规定;应平等维护被害人与加害人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应区别对待不同的民族风俗或者习惯。刑法应朝着出罪和减轻刑事责任的方向变通;但是,刑法的变通不能入罪或者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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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族地区农村 刑法 变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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